《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2020年8月31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首月,深圳中院就共收到260件個人破產申請。而早在2019年8月12日,溫州平陽法院受理了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開始探索個人破產制度。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制度設立初衷,不止是為了鼓勵創業激活經濟,限制經營風險無限轉移至個人和家庭,同時也打擊了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的生存空間。但個人破產制度也并非像人們所想的是老賴的避風港,個人破產制度只對誠實可信的債務人提供救濟保障,而對濫用個人破產制度從而“逃廢債”的債務人將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