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對立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含相等主體之間觸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安排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觸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告貸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造工程合同糾紛、技能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相等的市場主體間建立買賣關系,一起實施買賣行為,追求和完成經濟意圖的法定和遍及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狀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進行經濟活動的根據不標準。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根據不標準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進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矩,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厲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成心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此產生糾紛。